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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禁用电瓶车车载充电器业内:该产品尚未上市消费者不受影响

来源:星空体育手机app    发布时间:2024-09-05 00:56:26

  4月25日,工信部公开征集对《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工信部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编制说明中提到,针对近期车载充电器大量出现,有一定的概率会影响电瓶车安全的问题,拟禁用车载充电器,并完善永久性标识内容。

  消息一出,引发不少网友对禁用车载充电器的误解。有网友认为未来电瓶车的充电器不能随车了,还有网友认为现有的电瓶车和充电器都要被淘汰。

  对此,参与起草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行业资深人士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记者,工信部拟禁用的电瓶车车载充电器目前还未在市场流通,这一规定并不会对消费的人产生一定的影响。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执行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对整车企业起到规范作用。

  4月25日,工信部公开征集对《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于2019年12月29日公布,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规定了电瓶车用充电器的防触电保护类别、安全性、标志、警示语和说明书技术方面的要求,并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在工信部公示的《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有三处拟要修改的内容,一是将“1 范围”第三款修改为本文件不适用于电瓶车的充/换电柜、充电桩、快速充电站等充电设施,这一修改是对电瓶车的车载充电器一项进行了删除;二是在“4 防触电保护类别”增加一条,即电瓶车用充电器不得设计、制造及使用车载形式;三是将“7 标志、警示语和说明书”改为“7 标志、警示语、说明书和编码”,并增加编码内容。

  工信部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编制说明中提到,针对近期车载充电器大量出现,有一定的概率会影响电瓶车安全的问题,拟禁用车载充电器,以及完善永久性标识内容。

  该消息一出,引发了不少网友的讨论,有网友认为未来电瓶车的充电器不能随车了,有网友认为只能在充电桩上进行充电,还有网友认为现有的电瓶车和充电器都要被淘汰,甚至有网友将车载充电器理解成在电动车上给手机充电的设备。

  浙江聚源电子有限公司参与起草GB 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4月25日,该公司负责人陈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也关注到了网友对工信部拟禁用电瓶车车载充电器的诸多误解,在铺天盖地的评论中,他发现有两种声音最为高涨。一种声音是,认为工信部拟禁用的是现在广泛使用的电瓶车充电器,“好多人说把这样的一个东西禁掉了,是在想办法收费。”还有一种声音是,禁止使用给手机充电的车载充电器,网友们不太理解为何禁用。

  “网友们误解了,车载充电器不是这样定义的,传统的电瓶车充电器叫外置便携式充电器,而即将禁用的车载充电器目前还未在市场流通。新规定不会对消费的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车载充电器的安全性能是可以完全放心的。”陈先生说。

  陈先生称,工信部公开征集对《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主要是为了规范整车企业,堵住行业漏洞,“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 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中规定,文件不适用于带有车载充电器的车辆,也就是说,装有车载充电器的电动车可以不执行这个规定。于是,一些企业为了避开这个规定,开始在电瓶车上装车载充电器。这其实是一个漏洞,修改GB 42296是为了更好地执行GB 42295。”

  工信部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编制说明中提到,文件修订的主要是根据是落实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要求,同时与现行和即将发布的强制性标准保持协调一致。文件与GB 42295-2022修改单拟同步出台,适合使用的范围同步修改,将“不适用车载充电器”相关描述删除。另外GB 17761-2018标准也在进行修订中,拟将禁用车载充电器纳入标准规定。

  行业资深人士毕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电瓶车的四大件是电机、电控、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对于电瓶车的常规使用的寿命以及使用安全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有关部门对于电瓶车充电器的生产也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是强制性标准,在这之前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各个公司制作的充电器质量参差不齐,产品价格和质量差异较大。”毕先生说,因给电瓶车充电引发的火灾频发,其中除了电池因素,充电器也占部分原因。

  在工信部公示的《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拟要增加编码内容即完善永久性标识内容,其中提到充电器编码采用13位代码结构,由3部分所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生产企业代码为9位,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至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表示;生产年份代码为2位,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型号规格代码为2位,由各生产企业自行分配。编码应标识在永久性耐高温标牌上。把编码标牌放入(950±10)℃的加热炉,在此试验温度下保持0.5小时,然后取出编码标牌,将其在空气中自然冷却至室温。试验后标识信息应完整、清晰。

  毕先生称,为电瓶车充电器增加耐高温永久性标识,相当于给电瓶车办理“身份证”,可以推动充电器信息溯源管理。

  说明中还提到,征求意见稿实施过渡期建议6个月。因增加耐高温永久性标识,企业在设计改进、生产设备升级等需要一段时间,建议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定为6个月,保证生产企业能够充分消化理解,确保该文件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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